昔日感情破裂
丈夫婚内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两子
离婚时妻子要求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
当地法院依法审理了
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综合考虑丈夫重婚行为、
妻子对家庭的付出等因素
酌情判定丈夫补偿15万元、赔偿5万元
案情简介
2003年,大鑫与小丽登记结婚,三年后两人拥有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但在生活的柴米油盐里,当初的激情逐渐褪去,两人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大鑫厌倦了这种生活,搬了出去,并向小丽提出离婚,但为了给年幼的女儿们一个完整的家,小丽没有同意。
2008年初,大鑫与小艳偶然相识,两人很快就谈起了恋爱,并在之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还生了两个儿子。
在大鑫和小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的时候,小丽辛勤工作负担家庭开支、抚养女儿长大,大鑫仅少量支付女儿生活费用。因大鑫电话不接、有家不回,小丽无奈之下报案,2020年当地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大鑫和小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9月,大鑫以双方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小丽要求大鑫赔偿15万元并给予补偿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鑫和小丽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改善的可能,应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大鑫在起诉离婚前转让公司获得的3万元依法分割一半给小丽,并共同负担小丽为女儿培训负债21100元。
因女儿主要跟随小丽生活,大鑫已与小艳生育两子又经常不在家,结合两个女儿的意愿,判定其由小丽抚养,大鑫按月支付抚养费。
与此同时,因小丽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女儿抚育担负义务明显较多,法院酌情判定大鑫补偿小丽15万元。因大鑫存在重婚行为,结合大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子对小丽造成的伤害,酌情判定大鑫赔偿小丽5万元。
大鑫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宁波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及生活方式都在发生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完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婚姻法》规定作出修改,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保障。
夫妻之间理应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共同经营婚姻家庭生活。在本案中,大鑫系有妇之夫,在婚姻生活遇到不顺时,没有选择合适有效的沟通解决方式,而是一走了之并与他人重新组建“家庭”,违背了夫妻间基本的忠实义务,给小丽和两个女儿带来了很大伤害,法院的判决不仅肯定了小丽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对家庭的经济价值和对婚姻的贡献,而且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