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超标粮食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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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超标粮食处置预案
为贯彻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和《南通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超标粮食界定依据
本预案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等原粮。海门区区域范围内种植的、指定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的超标粮食列入本预案处置范围。
超标粮食的判定依据为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超标粮食由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一)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二)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2.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霉素、药剂残留情况;
3.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三)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超标粮食处置程序
(一)决定启动
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不可抗力而造成行政村级及以上区域性、大面积粮质异常的情况下,按程序确认超标粮食,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超标粮食处置预案。
(二)组织保障
建立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卫健委、公安局、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向收购
1.超标粮食发生地应当结合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预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区政府同意后,指定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进行定点收购。
2.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3.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本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同时抄送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4.检测机构和经营单位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四)分类储存
承担定点收购任务的粮食收购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超标粮食质量信息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处置要求
1.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或定向竞价销售等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销售出库,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及时将出库情况向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销售时,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在出库前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情况通报本级农业发展银行和购买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
2.按照属地管理和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减轻超标粮食的危害、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固废处理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作为饲料用粮和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时,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通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3.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款回笼至贷款主体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及时用于回收相应贷款。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4.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等基本条件。所购粮食只能限于本企业使用,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
5.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6.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7.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在超标粮食处置过程中,要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处置完成后1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两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四、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根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可以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五、超标粮食监督检查
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加强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作为食品原料。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区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区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六、责任追究
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